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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公司高管内幕交易,情节严重被处刑罚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汪某某是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翔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3月,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公司)与上海智翔公司的高层人员开始就并购重组事宜展开多轮磋商和互访,最终达成共识。同年5月30日,世纪鼎利股票停牌。世纪鼎利公司随后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又于同年7月29日发布了收购上海智翔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同年7月30日,世纪鼎利股票复牌。被告人汪某某作为上海智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相关并购重组事宜,但于同年4月底在工作中知晓了世纪鼎利公司可能将收购上海智翔公司等内幕信息。2014年5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与姐夫暨被告人彭强见面过程中,谈及通讯行业内包括世纪鼎利公司等一些上市公司的情况,又于同月28日晚向彭强家中拨打电话。同月29日证券开市后,孙某某应丈夫彭强的要求将两人名下股票账户内全部原有股票予以抛售,再全仓买入“世纪鼎利”股票共计20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

汪某某作为上海智翔公司的副总经理,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上海智翔公司与世纪鼎利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的敏感期间内,汪某某将工作中获取内幕信息告诉被告人项某某、彭强,导致项某某、彭强从事“世纪鼎利”证券交易成交额为468万余元,获利数额为5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幕交易不仅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区”,了解内部消息的人意图谋利,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最终身陷囹圄。此外,除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利用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