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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普法文章----“市场操纵行为”知识问答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本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向广大投资者简要介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期增强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一、什么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或者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

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均在交易规则中予以明确并在日常交易中进行重点监控。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交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是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是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是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是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是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是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八是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是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是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是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是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是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是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是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是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是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是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是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是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是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是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是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是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是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一是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二是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三是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三、证券市场操纵的惩处

(一)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中均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口头或书面警示;二是约见谈话;三是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是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是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是上报证监会查处。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二)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

甲控制使用ABC3人账户,在先期建仓后,通过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撤单,随后反向卖出,盘中连续竞价阶段频繁使用小额买单申报成交,以及大额买单虚假申报后迅速撤单等方式推高股价,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在股价推高、其他投资者买盘跟进后,迅速反向大额卖单卖出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操纵,涉及多只股票,获利数百万元。

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不得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甲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本案中,甲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单,是典型的短线操纵行为,该行为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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